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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商)初字第169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永平与安哲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平,安哲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商)初字第16901号原告陈永平,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安哲根,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平诉被告安哲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永平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永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一元,由原告陈永平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一百四十六元退还原告陈永平。代理审判员 安 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