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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王执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铜川鑫源纺织有限公司与祁从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鑫源纺织有限公司,祁从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王执字第00137号申请执行人铜川鑫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铁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祁从甲,男,1949年12月4日生,汉族。铜川鑫源纺织有限公司与祁从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预付款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执行费1400元。该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依法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祁从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以(2014)铜王执字第00138号案件划拨了被执行人祁从甲的个人账户存款420876.12元,其中102300元及执行费1400元支付给本案(两案是同一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我院于2014年10月14日已将该执行款项1023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铜川鑫源纺织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郭 川审判员 惠 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粉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