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潘民一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激诉被告朱传志、杨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1528号原告:王激,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朱传志,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春林,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激诉被告朱传志、杨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激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激负担。审判员 苏志元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函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