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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潘民一初字第015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激诉被告朱传志、杨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潘民一初字第01528号原告:王激,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朱传志,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春林,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激诉被告朱传志、杨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激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激负担。审判员  苏志元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函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