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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贵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贵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647号原告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杰云,系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马贵德。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贵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泉标准信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李彦芳人民陪审员  赵秀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