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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执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执字第13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王冬梅,女,汉族,农民。李广见,男,汉族,农民。朱新荣,女,汉族,农民。赵凤坤,男,汉族,居民。邵明英,女,汉族,居民。赵俊成,男,汉族,居���。刘中云,女,汉族,农民。李艳峰,男,汉族,农民。许丽丽,女,汉族,农民。张付军,男,汉族,农民。宋庆梅,女,汉族,农民。兰陵人民法院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兰商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申请我院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价值53万的个人、单位及家庭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春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