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夕峰与朱国虎等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夕峰,朱国虎,王永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556号申请人:陈夕峰,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朱国虎,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人:王永蕾,女,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申请人关于陈夕峰、王永蕾、朱国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夕峰、王永蕾、朱国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1月14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夕峰赔偿朱国虎损失如下:机动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拖车费凭发票支付,于2014年11月14日已履行完毕;二、陈夕峰赔偿王永蕾: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200元,于2014年11月14日已履行完毕;二、陈夕峰、王永蕾、朱国虎就此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元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