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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杨星松诉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星松,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星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杨星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星松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星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杨星松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0元,由上诉人杨星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峰审 判 员  叶兰代理审判员  李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