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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行非诉审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结伟、吴健娴计划生育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结伟,吴健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行非诉审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朱紫路98号。法定代表人:容础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群友、赵社义,工作单位: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黄结伟,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吴健娴,住址: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4月13日作出的新计育征决字(2013)第09050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3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执行人均是农业户口,于2013年6月非婚生育第一胎,属政策外生育,其行为已违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收到申请执行人发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仍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新计育征决字(2013)第09050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38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兆京审判员  杨伟强审判员  吴万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