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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邗公民初字第07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王宏军与徐平伟、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邗公民初字第070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张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