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邗公民初字第07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王宏军与徐平伟、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邗公民初字第070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张某,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XX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