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乾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丁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乾民初字第112号原告丁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