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1044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安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