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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21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与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蔡×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2137号原告徐×,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蔡×,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蔡×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被告蔡×向法院提交了北京市×区×街道×西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蔡×自1999年12月至今一直居住在北京市×区×西里×楼×单元×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现被告在北京市×区×西里×楼×单元×号已居住一年以上,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蔡×对本案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庆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