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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田刑初字第0057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于安徽省淮南市,农民。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10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田检刑诉(2014)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雪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危险驾驶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皖D×××××号轿车行驶至本区电厂路电建一公司门前路段被执勤公安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现���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王某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由专业人员抽取血样,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对送检血液鉴定,被告人王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5.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2014)法毒检字第416号鉴定检验报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