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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睢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洪德诉王洪高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德,王洪高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睢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张洪德,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先锋,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高,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德诉被告王洪高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洪高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杨荣方审判员  王崇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