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民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晓爽诉被申请人祁占杰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保字第30-1号申请人孙晓爽,女,汉族,1994年4月10日生,住涞水县。被申请人祁占杰,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生,住涞水县。申请人孙晓爽因与被申请人祁占杰发生交通事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祁占杰驾驶的冀FBZ1**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15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现扣押在涞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被申请人祁占杰驾驶的冀FBZ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彦军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雅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