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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与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文登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文登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民一初字第844号原告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632号。法定代表人赵长河,院长。委托代理人任欣,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12-15幢203室。法定代表人李智平,总经理。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文登分公司,住所地文登区通和路5-5号天福雅苑小区南门妇幼保健院西侧。法定代表人李钻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与被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文登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二被告协商一致处理完毕为由,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亚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