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西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2014)76号刘良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西畴县支行,刘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西畴县支行。被执行人刘良文,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20日。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西畴县支行与刘良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兴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良文应赔还的贷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83623.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刘良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畴县人民法院(2014)西执字第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罗天翔审 判 员  骆瑞利代理审判员  李桂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光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