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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赵x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建刑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男,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2014年5月2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刑诉(2014)271号起诉指控被告人赵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向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赵x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区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多次透支消费,至2013年10月23日,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1361.6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案发后,被告人赵x补交了透支款本息。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赵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赵x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证实被告人赵x实施信用卡诈骗时使用的信用卡。(二)书证1.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历史数据及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赵x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1361.66元。2.交款凭证,证实赵x于案发后交清欠款。(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赵x的供述,证实其对公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四)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x系被传唤至公安机关。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赵x透支数额为11361.66元,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赵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孙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磊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