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张才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张才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金宝,平昌农行综合管理部干部。委托代理人蒲玉祥,平昌农行客户部客户经理。被告张才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张才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张才英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