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执字第08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丹寨县大西洋商砼有限公司与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寨县大西洋商砼有限公司,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丹执字第085-1号申请执行人丹寨县大西洋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西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丹执字第085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23892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清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贵阳银行龙井支行账号为1014012003000XXXX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23892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泉宁审判员 牛玉琴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