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西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庆阳市天隆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步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步兴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庆阳市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效峰委托代理人郑杰被告张步兴原告庆阳市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与被告张步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0月14日,原告天隆公司以暂不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庆阳市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庆阳市天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元。审 判 员 何军红人民陪审员 刘建琪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维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