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夏民初字第643号原告高某某,男,1983年5月7日出生,汉族,夏县水头镇大张村村民,现住该村二组西5巷02号。被告程某某,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夏县水头镇大张村村民,现住水头镇柳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10月14日因没有达到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崔海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