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天勋与徐泽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勋,徐泽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4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勋。被执行人徐泽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