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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天勋与徐泽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勋,徐泽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珙执字第4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天勋。被执行人徐泽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2)宜珙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烽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