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民终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民终字第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传光。委托代理人:徐先宝。委托代理人:潘新国。上诉人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小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决定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上诉人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8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91元,由上诉人浙江高盛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陈 龙审 判 员 徐黎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严 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