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魏冬梅与被执行人南京诚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冬梅,南京诚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1463号申请人魏冬梅,女,1972年10月12日生。被执行人南京诚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3号东侧5号楼一楼。申请人魏冬梅与被执行人南京诚永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秦民初字第1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 行 长 叶运思执 行 员 吴良根执 行 员 苏 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邓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