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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执行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哲源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安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哲源,宁德市安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1047号申请执行人杨哲源,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宁德市安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钟基弟。申请执行人杨哲源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安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哲源依据宁德市蕉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宁蕉劳仲裁(2014)8-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杨哲源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安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宁德市蕉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了闽宁蕉劳仲裁(2014)8-3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宁德市安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因此宁德市蕉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宁蕉劳仲裁(2014)8-3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哲源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德市蕉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宁蕉劳仲裁(2014)8-3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亦霖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3)裁定不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