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44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4409号原告林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树荣,福建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甲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坤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艺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