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秦晓君与谭朝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孝君,谭朝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秦孝君,男,生于1984年11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廖家军,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朝文,男,生于1958年1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孝君诉谭朝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孝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秦孝君承担。审 判 长 廖 恺审 判 员 冯国清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