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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仁寿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秦晓君与谭朝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孝君,谭朝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寿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秦孝君,男,生于1984年11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廖家军,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朝文,男,生于1958年1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孝君诉谭朝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孝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秦孝君承担。审 判 长  廖 恺审 判 员  冯国清人民陪审员  邹文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颜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