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一中执异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与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一中执异字第562号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7号。负责人周伟京,行长。委托代理人许凤杰,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追加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38号创景大厦8层。法定代表人甄少华。委托代理人樊久成,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道祥。委托代理人王进,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海淀支行)与中国天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02)一中民初字第40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申请追加人农行海淀支行向本院提出追加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追加人农行海淀支行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农行海淀支行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撤回追加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审 判 长  杨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悦代理审判员  荆 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新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