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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刑执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赵立稳受贿罪,赵立稳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立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徐刑执字第01648号罪犯赵立稳。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1年12月19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鼓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立稳犯受贿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12)徐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5月0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苏彭狱减建字第48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立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赵立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和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受贿58700元、贪污19600元,赃款未退,没收个人财产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赵立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赵立稳的刑期减去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陆连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