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初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3026号原告林某,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吴某,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王智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