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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民初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3026号原告林某,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吴某,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林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王智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