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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顺与李筱薇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李筱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李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筱薇,女,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顺诉被告李筱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顺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庆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箭、人民陪审员李继忠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易李担任记录。原告李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筱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顺诉称,2012年7月15日,李筱薇向李顺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承诺:“向李顺借款150000元,借期三个月,用于建筑材料生意,自愿承担月息三分…”,又于当日再向李顺借款50000元,出具《借款条》承诺:“向李顺借款50000元,借期三天,逾期不能归还一并计入以上借款协议,享受同等息金”。此后,李筱薇偿付李顺利息30000元后,经李顺多次催讨,李筱薇均没有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筱薇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按月息3分支付李顺利息直至付清借款,暂计算至起诉日利息为120000元,减去已付利息30000元,为90000元。被告李筱薇未答辩。原告李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借款协议、借条,证明李筱薇向李顺借款20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筱薇的质证情况:被告李筱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已放弃其质证的权利。被告李筱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李顺提交的证据分析与认定如下:对证据1,李筱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已放弃其质证的权利,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因做建筑材料生意缺少资金,李筱薇提出向李顺借款。2012年7月14日,李筱薇分别向李顺借款150000元、50000元。2012年7月15日,李筱薇向李顺出具《借款协议》,李筱薇在该《借款协议》中载明,“本人于2012年7月14日借李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借期三个月,用于建筑材料生意,自愿承担月息三分,并以隽峰苑商品(房)的首付款作抵押(205454)。如果过期不能归还,本人自愿(认可)该首付款归李顺所有。在后续办理房产的转让过程中所遇签字条款,本人均无条件表示同意。”2012年7月15日,李筱薇向李顺出具《借款条》,李筱薇在该《借款条》中载明,“本人于2012年7月14日借李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借期三天,如不能归还,一并纳入以上借款协议,享受同意息金。”借款后,李筱薇给付李顺利息30000元。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筱薇于2012年7月15日分别向李顺出具的《借款协议》、《借款条》系双方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借款协议》、《借款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故为有效合同。李筱薇未按约偿还李顺借款本金200000元,故应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借款本金、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每月3分的利息标准过高,李顺已将其降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本院予以支持。李筱薇应向李顺支付利息80700元(200000元本金,自2012年10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的4倍24.6%的标准计算,为110700元;除去李筱薇已支付的利息30000元)。2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24.6%的标准,另行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筱薇偿还原告李顺借款本金2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筱薇给付原告李顺截至2014年10月14日止的利息80700元。2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24.6%的标准,另行计算。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李筱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庆君人民陪审员  赵 箭人民陪审员  李继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