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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杜留军与河南省瑞华管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留军,河南省瑞华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杜留军。被执行人河南省瑞华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磊,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景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瑞华管业有限公司下达了(2012)长执字第453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将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公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在重整计划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霞审 判 员 范国宏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