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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青海鑫融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鑫融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青海鑫融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莹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海鑫融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鑫融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工商档案及土地使用权证进行了查封(冻结)。经查,被执行人账户内无存款;其公司总资产远大于申请执行标的且资产不可分割,导致我院无法对其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另查,现被执行人民和新宇硅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有诚审判员  白锦平审判员  刘积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海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