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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康红与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撤销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红,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沙行初字第32号原告康红。委托代理人王强、牛昌江,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于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耿洪涛,该局工伤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卞宝伟,该局工伤处职员。第三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悦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冰欣,该集团四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红诉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撤销工伤认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朱晓宇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陈莹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