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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文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宫在建与文登市米山镇岭山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在建,文登市米山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文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宫在建被执行人:文登市米山镇岭上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宫在建与被执行人文登市米山镇岭山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08)文法葛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文法葛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山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