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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周星奎与姜兰涛、苟玉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星奎,姜兰涛,苟玉红,于金忠,陈卫华,姜兰林,曹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周星奎。委托代理人:房庆远,东营市东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连杰。被告:姜兰涛。委托代理人: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学广,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苟玉红。被告:于金忠。被告:陈卫华。被告:姜兰林。被告:曹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星奎诉被告姜兰涛、苟玉红、于金忠、陈卫华、姜兰林、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星奎以拟通过其他途径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借款纠纷为由,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星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周星奎负担。审 判 长  郑晓杰代理审判员  刘君东人民陪审员  卢守礼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