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执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某某视眼镜制品厂、某某眼镜制品有限公司、某某眼镜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某某视眼镜制品厂,某某眼镜制品有限公司,某某眼镜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执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某某视眼镜制品厂。负责人:祝某某。被执行人某某眼镜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某某眼镜制造(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某某视眼镜制品厂、某某眼镜制品有限公司、某某眼镜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涉外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4年0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某某某视眼镜制品厂、某某眼镜制品有限公司、某某眼镜制造(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5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小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