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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商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融百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融百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商初字第304号原告: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北段211号。法定代表人:孙耀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中融百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天华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陶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融百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以本院没有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融百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8.5元,由原告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继昌审 判 员  程军涛人民陪审员  陈红源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