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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审监民再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麦燕山与原审被告四会市合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陈展才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麦燕山,四会市合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陈展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审监民再字第14号原审原告麦燕山,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四会市合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法定代表人陈展才。原审被告陈展才,男,汉族,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原告麦燕山与原审被告四会市合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陈展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佛南法立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麦燕山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会市合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陈展才关于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麦燕山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原审调解书应予同时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麦燕山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原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已减半收取,原审原告麦燕山已预交),由原审原告麦燕山负担。审判长  余素芬审判员  刘 哲审判员  廖锡燕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惠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