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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广民初字第017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潘福宁与王振堂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福宁,王振堂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广民初字第01796号原告潘福宁,男,1956年9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振堂,男,1955年4月27日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福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福宁负担。审判员  那兴邦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