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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渠占泉、崔丙福、李风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占泉,崔丙福,李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民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渠占泉。被执行人崔丙福。被执行人李风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渠占泉与被执行人崔丙福、李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已冻结被执行人崔丙福的工资,冻结范围5万元到付清之日止。现该案正在落实过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国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