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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方秀与被告陈本福、严翌、福州宝岛光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秀,陈本福,严翌,福州宝岛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77号原告方秀。委托代理人叶振建,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本福,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严翌,男,汉族,1990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被告福州宝岛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4号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物资1#(闽辉大厦)六层818室。法定代表人陈本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秀与被告陈本福、严翌、福州宝岛光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秀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秀负担。审 判 长  叶庆兴审 判 员  关 萍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为河附有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评议地点:本院民二庭参加人:审判长叶庆兴、审判员关萍、人民陪审员陈忠承办人:关萍书记员:刘为河评议记录:叶: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秀与被告陈本福、严翌、福州宝岛光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下面由承办人介绍该案的审理情况及处理意见。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秀的委托代理人叶振建的代理权限包括有权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向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振建送达开庭传票,并告知开庭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上9:00时,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振建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秀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秀负担。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原告方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方秀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秀负担。叶:原告方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按原告方秀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秀负担。合议庭一致意见:本案按原告方秀自动撤回诉讼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秀负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