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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刑执字第94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国华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国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刑执字第9456号罪犯金国华,现在杭州市东郊监狱服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杭萧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国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一年九个月。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主动参加公益劳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金国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金国华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国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