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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法民初字第037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3754号原告:莫某某,女,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江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