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37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3754号原告:莫某某,女,1977年5月26日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江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