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兴华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荣航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y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兴华万达百货有限公司,沈阳荣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003号原告沈阳兴华万达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本锡,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淳,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荣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荣常,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兴华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荣航商贸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兴华万达百货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兴华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兴华万达百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兴华万达百货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孟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