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54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勇与李中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李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5446号原告陈勇,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李中良,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李中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韵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