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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54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勇与李中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李中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5446号原告陈勇,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李中良,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与被告李中良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韵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