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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商初字第015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陈金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陈金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商初字第0154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钱剑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强,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晓明,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陈金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有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知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