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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杨云胜与姜学芝住宅管理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胜,姜学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杨云胜,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姜学芝,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杨云胜申请执行姜学芝住宅管理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烟牟执字第7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建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牟永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