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世英与大连鑫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英,大连鑫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普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徐世英,系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苏欣,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大连鑫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兰店市中心路一段152号。法定代表人:林忠凤,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升鑫,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英诉被告大连鑫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以原告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英撤回对被告大连鑫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徐世英承担。审 判 长 胡 爽代理审判员 王 辉代理审判员 车延滔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雪 来自